违约率指的是什么啊?

2024-05-02 05:30

1. 违约率指的是什么啊?

违约率就是违约概率,用在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解释补充资料: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概率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需要准确估计的重要风险要素,无论商业银行是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还是内部评级高级法,都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概率的估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单一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二是某一信用等级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估计其各信用等级借款人所对应的违约概率,常用方法有历史违约经验、统计模型和外部评级映射三种方法。违约率的作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而言,违约概率测度居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这是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作为测量信用风险的一种基本方法,信用评级的作用是建立在对借款人违约概率的测度基础上的。只有首先对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作出科学测度,银行才能够精确地计算出预期损失的量,也才能够对客户信用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进而才能够保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其次,这是衡量不同评级体系优劣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违约概率的测度,就难以衡量不同评级体系的优劣;如果回避严谨科学的违约概率测度,而仅仅追求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和评级方法的完善,就无法实现信用评级的现代化飞跃。违约概率测度是信用评级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灵魂,是衡量不同评级体系优劣的客观标准。再次,这是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素质的重要动力。实践经验表明,银行要成功地进行客户违约概率的测度,不仅要依托于先进统计模型和风险量化工具的科学运用,更离不开对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律的深入认识和科学把握,需要在管理的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都能够与之相适应,进而有力提升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素质。

违约率指的是什么啊?

2. 如何计算违约率?

违约识别的主观因素难以衡量,数据也不完善,所以无法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对许多人而言,这两年无疑是一个非常无奈且痛苦的两年,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许多不可控的现象频繁出现,最近,如何计算违约率,这个消息引起了许多朋友的关注,甚至使许多人感到有些惊讶,了解到这种消息之后,有很多小伙伴都做出了猜测,除了以上的解释,是否还有其他的解释?
违约概率众所周知,违约概率公式上述规律具有重要意义,评级决定了银行借贷的成本,所以在理论上,违约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提高银行的整体偿付能力来提高其评级,违约概率,但在较低水平上升一级所需违约率的改善,远远高于在较高水平所需的改善,在历史的程序上,违约率的波动率是观察到的历史年违约率的标准差。
了解波动率因为当违约率上升的时候,违约概率的波动性必然也会增加,这种波动可以在不同时期的违约率的时间序列中得到,如果波动率很高,违约率在平均水平附近的潜在偏差可能会很大,意外损失也会很高,如果波动率低,偏差小,意外损失低,违约率的波动率是衡量贷款组合的意外损失的基础,它与这个标准差成正比。
市场的不可控累积违约率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正比的增加,因为对于高分数,增长将是超比例的,对于较低的级别,它是小于比例的,高风险借款人生存的时间越长,其风险状况就会改善得越好,随着时间的推移,低违约概率的借款人将面临风险恶化的压力,所有这些观察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风险和评估预期和意外损失都是极其重要的。
以上的问题,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或者讨论。

3. 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各有哪些特点

一、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各有哪些特点

4.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区别有哪些

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而存在的。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违约的形态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是对诺言的完全违反。实际违约则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因预期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实际违约,故而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前文已述及。
6、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意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即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而得出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等。
(2)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但不打算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推测得出的,如该当事人信誉不佳、部分货物已转卖等。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7、救济措施不同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有权选择救济措施:
(1)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应首先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则默示预期违约转化为明示预期违约,受害方有权选择相应的救济措施。

5.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可分别是怎样区分?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分别: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2、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实际违约是以实际行为作出的违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可分别是怎样区分?

6. 效率违约的意义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所有人类事物无休无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何种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任何问题的规则。因此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为了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僵化而导致的不公正,应在遵循合同效力普通性的前提下,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处理具体条件的过程中可以对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予以变通,从而实现或接近个别公平正义。从这一角度出发,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用损害赔偿来替代实际履行合同,既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最大限度的兼顾了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的关系。在中国合同法领域,上述成文法的局限性表现的尤为突出,中国合同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强调了“合同必须遵守”,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违约时,如果非违约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而违约方又有履行能力时,法官通常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结果是使社会生活中大量的违约责任以实际履行为救济措施,不仅使合同的履行质量难以保证,无形中还增加了法院执行监督的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强化了违约责任的惩罚功能而削弱了其社会补偿性,加剧了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违约一般是因为在选择更有效率的合同后,没有能力再履行前一合同,若对违约方采取强制实际履行措施,往往会导致后一更有效率的合同的破灭。司法实践中,因为这种原因而对合同标的进行查封、扣押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不仅仅付出了较大的司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交易的效率。而在承认效率违约制度后,虽然在表面上似乎损害了非违约一方的利益,但由于违约一方会给对方充分的损害赔偿,所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质上都没有遭到损害。此外实行效率违约制度还可以起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更大的交易效率。因此,中国的《合同法》应该建立效率违约制度,具体说来对《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其中的“履行费用过高”借鉴效率违约理论中的效益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当违约方履约成本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时,法官就应该允许其用损害赔偿代替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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